六、招生录取
自主选拔录取入围考生须在高考志愿中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须填报我校为平行志愿第一顺序(单独设置了自主选拔录取填报批次的省份,按照其省级招办统一要求执行)。专业志愿填报应为我校在考生所在省同科类招生计划专业,政审体检合格,专业服从调剂,我校按下列规则予以录取:
(一)考生高考成绩达到其所在省划定的同科类本科重点录取控制线,我校将予以录取,其录取专业在考生所在省同科类招生计划专业范围内统筹安排。
(二)考生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其所在省同科类录取分数线,并按照我校在其所在省同科类招生计划专业填满高考专业志愿的前提下,我校将满足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之一;若考生没有填满高考专业志愿或所填报专业志愿中含有非我校在其所在省的同科类招生计划的专业,我校予以录取,但录取专业在其所在省同科类招生计划专业范围内统筹安排。
七、纪律要求
(一)我校自主选拔录取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选拔程序,加强过程管理,录取结果透明公开。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接受社会监督和投诉。招生监督电话:027-88386336。
(二)考生须本着诚信原则,如实填写申请表和提供相关材料,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按照相关规定,取消其自主选拔录取考核成绩,并报相关部门取消其参加当年高考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三)考生所在中学须本着高度负责的原则推荐本校考生,对自荐考生材料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接到我校自主选拔录取候选考生名单通知后须立即在中学进行公示,公示信息须保留至当年8月底。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中学推荐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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