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信息确认。为保证报名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考生网上报名后需登录我院网站内的“推免招生报名系统”进行信息确认。
信息确认时间:2016年4月20日前。
第五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 学院根据办学定位和条件,确定当年推免招生专业和推免招生计划。
第十八条 推免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审核下发的为准。
2016年学院推免招生设置21个专业,计划招生800名,学制三年。如招生计划未完成,则转为普通高考招生计划。
根据报名情况,各专业推免招生计划原则上可调剂使用,以保证推免招生计划的落实。
第十九条 为顺利完成推免招生计划,学院招生就业处要专门制定推免招生宣传方案并组织宣传力量加以实施。
第二十条 为使推免招生工作健康、可持续推进,招生就业处要不断加强与中学和中职学校的联系和合作,构建和完善招生网络体系。
第六章 招生录取
第二十一条 录取公示。学院通过考核按计划择优录取,2016年4月22日—4月24日在学院网站公示推免招生拟录取考生名单,接收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上报录取库。按照省招办要求,学院将于2016年4月25日向省招办上报录取数据库,进行审核备案,省招办负责向教育部报库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第二十三条 信息反馈。录取结束后,录取结果反馈给考生所在学校,并以邮寄录取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考生本人。
第二十四条 根据甘肃省关于推免招生工作有关通知精神,凡被我院推免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201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或甘肃省中职生对口招生考试。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201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或或甘肃省中职生对口招生考试,不影响被其他学校录取。
第七章 招生监督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在高校招生中实施“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主动接受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学院纪检监察室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统一领导下进行,学院推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参加推免招生考试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招生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确保单独考试招生工作顺利完成。
第二十八条 参加推免招生考试的院校工作人员如有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欺诈、作弊等手段帮助考生取得推免招生考试资格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严肃处理,并取消考生录取资格或入学资格。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九条 通过推免招生录取的新生进入学校后,在学费、住宿费、日常教学管理和毕业文凭等方面与参加普通高考录取的学生完全一致。
第三十条 学院收费严格按照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学费4500元/年/生。
第三十一条 通讯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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