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七条 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视力、身高有要求,请报考旅游管理专业男身高 168 厘米以下,女身高 155 厘米以下;报考体育教育专业男身高 165 厘米以下,女身高 156 厘米以下,男、女双眼裸视视力4.7以下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机械制造与自动化、医疗仪器维修技术、计算机信息管理、电子商务、商务英语、旅游英语、应用英语、应用电子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技术、电子设备与运行管理、计算机应用技术、数控技术、模具设计与制造、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英语教育、现代教育技术、体育教育、体育服务与管理、物理教育、机电一体化技术、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电气自动化技术、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制造为 5500 元/年/生;语文教育、数学教育、学前教育、思想政治教育、行政管理、连锁经营管理、文秘、物流管理、工商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会计、旅游管理为 4500 元/年/生;美术教育、音乐教育、艺术设计、音乐表演、雕塑艺术设计为 6000 元/年/生。一级公寓收费标准为1200 元/年/生、二级公寓收费标准为750 元 /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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