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六条录取规则:
(一)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投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如生源省份投档比例有特殊规定的,按生源投档比例要求执行。
(三)根据考生报考志愿,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如第一志愿未完成招生计划,依次录取二、三志愿及平行志愿考生。
(四)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专业清”原则予以录取:
1 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 对于进档考生,不能满足其进第一志愿的,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录到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3 同等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如志愿、分数皆相同的情况下,文史类依次按考生的语文、外语、文综、数学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理工类依次按考生的数学、外语、理综、语文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其中如个别专业生源计划不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成绩随机录取到计划未满专业;对所报志愿未被录取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将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入学后复查。新生入校后,学校统一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凡不符合高考各类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学校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
通讯地址:长春市高新区锦河街155号;
联系电话:0431-85183111 、0431- 85184791;
联系人:刘老师、成老师。
第十九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及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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