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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省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
2019-04-08
江西省教育厅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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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教育局、编委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省属师范大学: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18〕1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江西省实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细则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8号)有关要求,省教育厅等部门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5号)精神,研究制定了《江西省省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3月19日

江西省省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18〕19号),建立健全我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制度,吸引优秀人才从教,培养大批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教师,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5号)精神,在总结江西师范大学试行本科师范生免费教育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师范生公费教育是指省政府在江西师范大学等省属师范大学面向师范专业本科生实行的,由省财政在其毕业到岗后一次性补偿在校四年所缴纳学费、住宿费的培养管理制度。

  第三条 接受师范生公费教育的学生(以下称公费师范生)由省属师范大学按照《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进行教育培养,在校学习期间和毕业后须按照有关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选拔录取

  第四条 省教育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根据各地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需要和省属师范大学培养能力,统筹制定每年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确定分专业招生数量,确保招生培养与教师岗位需求有效衔接。

  第五条 省属师范大学招收公费师范生实行提前批次录取,重点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职业倾向和从教潜质,择优选拔乐教、适教的优秀高中毕业生加入公费师范生队伍。录取时可增加面试环节,主要测试考生的教师职业能力倾向和教师职业人格特质。各地、有关省属师范大学要加大政策宣传和引导力度,通过发放招生简章、开展政策宣讲等多种方式,为高中毕业生报考公费师范生营造良好环境。

  第六条 省属师范大学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制定在校期间公费师范生进入、退出的具体办法。有志从教并符合条件的非公费师范生,在入学2年内,可在省教育厅和学校核定的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内转为公费师范生,签订协议并同等享受公费师范生待遇。公费师范生可按照所在学校规定的办法和程序,在师范专业范围内进行二次专业选择。录取后经考察不适合从教的公费师范生,在入学1年内,由所在学校根据当年高考成绩将其调整到符合录取条件的非师范专业。对弄虚作假和其它违规、违纪行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章 履约任教

  第七条 公费师范生与省属师范大学、生源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辖区无中学或编制不足的市辖区、开发区由设区市教育局代为签订协议,明确三方权利和义务。公费师范生毕业履约任教期限为6年。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公费师范生,应结合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需要,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至少1年。鼓励公费师范生长期从教、终身从教。

  第八条 公费师范毕业生原则上一律按入学前签订的《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就业。对有以下特殊情况之一的应届公费师范毕业生,其本人填写跨地区就业申请表(见附表1),经生源地、接收地教育局和省教育厅同意,应届毕业时可跨地区就业:

  1.因婚姻关系,申请到配偶户籍(非集体户口,下同)所在地公办中小学校任教的。(提供结婚证明)

  2.在读期间父母一方或双方户籍迁移至生源地以外的。(提供父母户籍迁移证明)

  3.毕业当年,生源地编制紧缺无法安置的。(由生源地教育局会同编制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在省教育厅审批同意以前,各地各校不得与非本地生源的公费师范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

  第九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选岗考试考核专项招聘办法,于每年5月底前做好接收公费师范生就业的各项工作,切实为每位毕业的公费师范生落实任教学校和岗位。

  第十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跨地区就业条件、选择自主择业的公费师范毕业生,须在毕业离校后填写解约申请表(见附表2),按规定缴纳违约金。应届毕业生违约金收取标准为四年学费、住宿费总额的50%;到岗任教服务不满6年的,违约金收取计算办法为:四年学费、住宿费总额-(四年学费、住宿费总额/6年)×已服务年限。

  第十一条 违约金由省教育厅负责收缴(列非税收入)、管理,专款专用于公费师范生奖励、人事招聘、履约管理、培养培训等相关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公费师范生履约任教动态跟踪管理机制,及时向省教育厅反馈公费师范毕业生履约任教情况。

  第十二条 公费师范生因生病、应征入伍等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须提出中止协议申请,经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暂缓履约。待情况允许后,经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可继续履行协议。公费师范生如确因身体原因需终止协议的,按协议约定解除协议。除特殊原因办理休学无法正常毕业等情形以外,公费师范生毕业时未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按违约处理。

  第十三条 公费师范生在毕业前及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履约任教满一学期后,经任教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报考非全日制研究生,可在县域内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为规范公费师范生跨省和解约办理,省教育厅每年5—7月的15—20日(遇节假日顺延)受理跨省就业和解约申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协议服务期内的公费师范生申请解约,须在学期结束前1个月向任教学校提出申请,任教至当年学期结束之后方可离职。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十五条 公费师范生在毕业后可按国家有关政策攻读在职教育硕士,任教学校和所在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给予支持。各地要将公费师范生履约任教后的在职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落实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支持公费师范生专业发展和终身成长。

  第十六条 各地要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艰苦边远地区特殊津贴、乡镇工作补贴等优惠政策,吸引公费师范生毕业后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各地和农村学校要为公费师范生到农村任教提供办公场所、周转宿舍等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十七条 把培养优秀中小学教师的工作成效作为评价省属师范大学办学水平的关键指标,对在实施师范生公费教育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的省属师范大学给予政策倾斜,进一步加大对师范专业的支持力度。

  第五章 条件保障

  第十八条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制度保障,按照建立“动态调整、周转使用”的事业编制省内统筹调剂使用制度有关要求,通过优先利用空编接收等办法,在现有事业编制总量内,妥善解决公费师范生到中小学任教所需编制。

  第十九条 各地、各部门和各有关学校要切实加强协调,建立分工明确的责任管理体系。教育部门牵头负责公费师范生招生培养、就业指导、落实岗位、办理派遣、履约管理等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内落实公费师范生到中小学任教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公费师范生选岗考试考核专项招聘政策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相关经费保障。

  第二十条 各地、省属师范大学要构建地方政府、中小学校与高校共同培养公费师范生的机制,遴选一批县(市、区)建设教师教育改革创新实验区,公费师范生主要到实验区中小学进行教育实习。推进省属师范大学打造公费师范生教育教学技能实训平台,探索优秀教师培养新模式,集中最优质的资源用于公费师范生培养,全面提高公费师范生培养质量。

  第二十一条 省属师范大学要根据基础教育发展和课程改革的要求,加强公费师范生师德教育,引导公费师范生树立先进的教育理念,热爱教育事业,坚定长期从教的职业理想,为将来成为优秀教师和教育专家打下牢固根基。要精心制订教育培养方案,实行“双导师”制度,安排中小学名师、高校高水平教师给公费师范生授课。强化实践教学环节,落实公费师范生在校期间教育实践时间累计不少于一个学期的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地要采取措施,积极引导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出资奖励,对毕业后长期从事中小学教育的公费师范生给予鼓励和支持。地方各级教育、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把师范生公费教育各环节各方面的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第二十三条 鼓励各地积极探索采取公费培养、到岗退费、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多种方式,开展地方师范生公费教育,重点培养专科层次的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具体办法由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统筹落实。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师范生公费教育工作纳入督导内容,加强督导检查并通报督导情况。省教育厅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师范生公费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并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的公费师范生。原签订《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且正在履约任教的免费师范生,一律依照公费师范生政策管理。此前有关省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违反《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或已经按照规定程序解除协议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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