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菏泽职业学院成立以学院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九条 菏泽职业学院招生与就业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菏泽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菏泽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录取
第十一条 菏泽职业学院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公布为准,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二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院负责,招办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学校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语听力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四条 各专业招生外语语种不限,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五条 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第十六条 录取方式:在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七条 录取批次:山东省为专科批次;外省招生录取批次按照生源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录取原则
(一)按照教育部和有关省市教育厅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选拔新生。根据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线及当地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控制在1:1-1:1.2之间。
(二)按报考我院的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状况,必要时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三)在确定录取资格时,学院认可生源所在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加试科目成绩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有关政策。对于参加春季高考的考生,遵循技能考试成绩优先原则。
(四)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招生办咨询电话,学院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等。
(五)学院根据考生提供的通信地址,用专用特快专递寄发录取通知书及考生信息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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