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法人代表王力一同志任组长,该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十四条 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五条 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六条 考生体检和专业限报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一律予以退回。
第十七条录取规则:严格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录取政策和划定的录取分数线执行。
(一)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二)专业安排采取“专业志愿清”原则。专业计划内优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按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直至录满;若计划剩余,则再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三)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四)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均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五)对部分缺额专业,根据生源和志愿情况进行调剂录取。对无法满足本人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录取结束,根据有关规定在学院网站公布有关录取信息,考生可在学院网站查询录取结果。
第十九条 各专业录取语种不限,男女比例不限。录取到学院的外省籍考生可以迁移户口,也可不迁移户口,遵循自愿原则。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正常完成学业,成绩合格,由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一条 2017年普通高职各类专业学费年收取标准如下:医学类专业9800元,口腔医学(含中外口腔医学)专业22000元,护理类专业8000元,艺术类专业8000元(其中广播影视制作专业10000元),工业机器人技术专业12000元,医学相关专业及其他专业7500元每年(如有调整,以我院官方网站发布标准为准)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专业介绍等详细信息参见招生简章,或登录学院网站了解更多信息。
第六章 奖助学金及退学等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学院设有多种奖学金。品学兼优、家庭困难的学生可享受国家助学金、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等。除此,学院还设有“显明奖学金”、“董事长助学金”等,用以奖励资助学习成绩优秀、家庭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经济困难学生还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参加学院提供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四条 退费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下发的鲁教财字【2010】27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社会上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我院名义实施招生活动,对以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院以往有关普通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同时废止;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
第七章 联系方式
第二十八条 学院地址:
1、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东天门大街999号(泰安校区)
2、济南市市中区济微路389号(市中校区)
3、附属医院地址:济南市经十路28722号(槐荫校区)
学院网址: www.6789.com.cn
咨询电话:4000 360 211 (0531)88333333、(0538)8396666
传真:(0531)88333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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