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学院的前身是保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于2009年4月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保山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保山学院 学校代码:10686
地 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远征路
第三条 办学性质:国家公办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办学层次:具有招收本、专科层次学历教育资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招生工作,下设招生办公室,全面负责处理、协调日常招生工作。按照依法治招的要求,切实做到公正、公平、公开,认真履行招生章程的各项承诺。
第五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的全程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六条 报名条件:凡报考保山学院的考生,其报考条件必须符合当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否则学校不予录取。
第七条 思想政治品德要求:思想政治考核不合格的考生,学校不予录取。
第八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要求执行。
第九条 各专业不受男女比例限制,对应、往届考生一视同仁。
第十条 外语语种:英语。报考英语、商务英语、英语教育专业的考生,还必须参加英语口试,口试成绩符合要求。新生进校后,我校公共外语教学均为英语。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录取政策,并按生源省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二条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三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投档批次,按“志愿优先”的原则,依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先按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第一专业志愿安排完后,所有未定专业的考生按第二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以此类推,直至安排完所有专业,专业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若所报专业计划已满,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对无专业志愿,且服从调剂的考生,一律放到最后调剂);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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