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在同一批次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
第十五条 报考艺术类和体育类的考生,需参加各省(市、区)组织的专业统一考试。艺术、体育类专业在文化分、专业分双上线后,按专业分从高到低进行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分较高的考生。
第十六条 艺术教育专业实行文理兼招。报考艺术教育专业的考生,要求文化成绩不得低于同批次文史、理工最低控制线,对专业成绩无要求。
第十七条 专科应用外语专业为缅甸语方向。
第十八条 对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各省招办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我校预录取的考生,经各省招考办审定后,学校按考生所填地址寄发录取通知书。考生凭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不按规定时间到校报到注册的新生作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条 新生资格复查。新生入学报到时,严格复查新生相关证明材料,凡以虚报、隐瞒、欺骗等违规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出,取消入学资格,若已取得学籍的取消学籍。
第二十一条 体检。录取的新生报到入学后,学校统一安排体检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收费标准:严格按云南省物价部门核发的有关收费标准执行。
第六章 奖学金和助学金
第二十三条 奖学金:在校学生可申请享受国家级、省级、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助学金: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享受国家、学校及社会捐助的各类助学金。
第二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学生完成学业,绝不让任何一个学生由于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七章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发放
第二十六条 经考试合格,毕业时颁发由国家统一印制、网上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保山学院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由保山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3号)及各省(区、市)招办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联系地址:保山学院招生就业处; 邮 编:678000;
学校设立招生咨询电话:0875-2864662、2864663、2864678
传 真:0875-2864876
举报电话:0875-2864859
网 址:http://www.bsnc.cn
电子邮箱:bsxyzsjyc@163.com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就业处。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政策为准。如发布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本校愿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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