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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办法公布
201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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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卷及成绩发放

  二十九、评卷工作实行“重庆市招委领导,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组织,指定高校承办”的管理体制,采取集中封闭网上评卷方式进行。

  三十、考生可通过市教育考试院网站(http://www.cqksy.cn/)和招考信息网(http://www.cqzk.com.cn/)查询高考成绩。普通高考考生到户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领取成绩单。三校生类和中职直升类到报名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领取成绩单。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打印成绩条,加盖公章发给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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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志愿填报

  三十一、考生升学志愿采用网上填报,安排在高考成绩发放后进行。

  三十二、各批次志愿在同一时间段填报。届时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将通过媒体和相关网站公布经市招委、市教委审定的各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和一分段表(含部分加分),考生可根据自己的成绩和位次,结合公布的计划信息以及学校的招生章程等,科学合理地填报志愿。

  三十三、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要加强对考生填报志愿的组织管理,高度重视,做好各项准备,切实搞好志愿填报的宣传和指导,提供一切条件确保网上填报志愿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十四、普通高校本科提前批和高职专科提前批设一个一志愿和一个二志愿;本科第一批设平行的六个志愿;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和高职专科第一阶段均设一个一志愿、两个平行的二志愿和三个平行的三志愿;高职专科二阶段设平行的三个志愿。

  职教师范类本科设两个顺序志愿。“三校生”报考高职专科设三个顺序志愿,其志愿填在高职专科二段。

  三十五、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志愿分为未作来源计划的单独录取院校志愿和已作来源计划的艺术类本专科院校志愿。

  (一)单独录取院校志愿,设一个院校志愿和三个专业志愿,不在网上填报。凡是参加了单独录取院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且成绩合格者,在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领取志愿表在高考之前手工填报,具体时间由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自行确定并公布。凡专业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不得填报,否则影响录取,责任由考生自负。

  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在6月初领取高考试卷时将单独录取院校志愿表送重庆市教育考试院。

  (二) 已作来源计划的院校志愿分为美术类和其他类。美术类本、专科可各填报四个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最多可以填报三个专业志愿;其他类本、专科可填报三个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只能填报一个专业志愿。

  三十六、普通高校体育类专业分为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和高职专科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各设三个志愿,高职专科批设四个志愿。

  三十七、报考普通高校艺术、体育专业的考生可同时兼报普通文理类,但要另填报普通高校志愿。

  录取

  三十八、普通高等学校在渝招生录取工作由市招委领导、市教委负责、市教育考试院实施。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有关高校要提高认识、顾全大局、做好准备、积极配合、全力支持,确保网上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十九、普通高等学校在渝招生实行“学校负责、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即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合格和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成绩达到同批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学校自行确定,同时招生学校负责对未录取考生进行解释和遗留问题的处理。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负责监督检查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四十、普通高等学校确定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本校在渝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平行志愿的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左右。若有特殊要求,由招生学校提出书面报告,经市录取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

  四十一、我市将在本科一批实行平行志愿试点。投档原则为:

  在分数优先的前提下,按照志愿顺序进行投档(院校端看到的志愿号都是一志愿)。同分数的排序原则:文科排序成绩=总分(统考成绩+投档附加分).文综+语文+数学+外语;理科排序成绩=总分(统考成绩+投档附加分).理综+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不足三位的在前面加0补足。

  其他批次,实行志愿优先和分数优先相结合的投档原则。

  四十二、普通高校录取批次分为:本科提前批录取院校;本科第一批录取院校;本科第二批录取院校;本科第三批录取院校(独立学院、民办高校及应用技术本科);高职专科提前批录取院校(高职专科层次的公安、司法、空乘、航海等有特殊要求的院校专业);高职专科第一阶段(有高职专科计划的本科院校、普通专科学校以及部分高职院校);高职专科第二阶段(独立学院、民办高校及独立设置的高职学院)。预科生及预科直升生的录取随学校相应批次同步进行。

  在录取过程中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高职专科第一阶段和高职专科第二阶段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适时通过网上进行二次征集志愿。

  四十三、普通高校艺术类录取批次分为:单独录取院校批,艺术本科批,艺术高职专科批。

  四十四、普通高校体育类录取批次分为:本科第一批(重点本科院校、本科层次的专业体育院校);本科第二批(一般本科院校、独立学院);高职专科批(本科院校专科班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四十五、各普通高校应严格按照重庆市教育考试院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录取新生。未经投档以及录取新生名单未经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审批,均属擅自招生,其录取结果无效。

  四十六、未经教育部批准和未在招生章程上公布,高校不得在录取时限定男女生比例和外语语种以及其他限定要求。

  四十七、对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生活能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四十八、普通高校在渝招生本科层次不进行补录。高职专科院校因报到率低,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可以进行补录。

  四十九、下列考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一)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二)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

  (三)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

  (四)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五)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五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加10分(报考艺术、体育类考生加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2010年按万分之一比例评选,受重庆市教委表彰的市级优秀学生;

  2.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获国家级、省(市)级表彰,经市教委认定);

  3.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并获奖者;

  4.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5.报考在渝院校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获省级赛区一等奖者(从2011年起取消);

  6.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7.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或参加全国比赛在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武术、羽毛球、网球、艺术体操、健美操11个项目获得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测试认定者;

  8.报考市属院校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市级比赛,在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武术、羽毛球、网球、艺术体操、健美操11个项目以及2007年和2008年在跆拳道和散打比赛中获得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测试认定者(从2011年起取消);

  9.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五十一、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录取时可加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五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降低10分(报考艺术、体育类降低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少数民族聚居地(自治县、民族乡,下同)的少数民族考生;

  2.烈士子女。

  五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降低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报考市属院校的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

  2.报考市属院校的获得个人二等功(及)以上表彰的人民警察子女;

  3.报考市属院校的三峡库区搬迁移民考生;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五十四、报考市属院校的农村独生女在各批次控制分数线下5分内视为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五十五、同时符合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有关情形的考生,投档时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投档附加分。预科直升、中职直升考生不享受照顾政策。“三校生类”考生参照执行。

  五十六、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就业招生同时投档录取。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投档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投档线下20分内相同批次控制分数线上录取有志愿的考生,若仍不能完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转为非定向就业计划执行。

  五十七、对生源严重不足的个别高校,如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经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经学校申请,录取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适当降分录取有志愿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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