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招生机构
厦门工学院设立招生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院的招生工作,招生领导小组由主管院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厦门工学院设立招生就业处,负责处理日常具体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招生批次
第九条 厦门工学院2014年面向福建、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吉林、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27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录取批次等信息,详见由各省级招生部门编印的招生计划手册(考生填报志愿手册)。招生计划的管理办法依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招生类型:普通本科学历教育。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外语语种要求:各专业均无外语应试语种要求。学院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二条 男女比例:不作要求。
第十三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须进行身体健康复检,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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