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五条我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六条酒店管理、法律事务(安保法务)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身高有要求,请男身高1.70米以下、女身高1.60米以下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七条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标准:
1.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办公室管理)、行政管理(高管助理)、人力资源管理、金融保险、投资与理财、市场营销、商务管理、酒店管理、文秘、文秘(商务秘书)、文秘(涉外秘书)、法律事务、法律事务(安保法务)、书记官等专业每生每年4500元;
2.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多媒体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网络管理)、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网络营销)、行政管理(电子政务)、会计电算化、会计电算化(税务会计)、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货代与报关)、国际经济与贸易(业务跟单)、商务英语等专业每生每年5500元;
住宿费标准:每生每年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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