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录取政策
(一)凡取得我校入选资格,按照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统一安排和我校公示的入选专业类(专业)填报自主招生志愿的考生,学校给予录取政策如下:
非上海市、浙江省考生:
高考成绩总分达到考生所在省(区、市)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且在我校最终模拟投档线下20分及以内的,我校予以录取;
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自主招生相应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江苏考生学业水平等级测试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1合格。
上海市、浙江省考生:
高考成绩总分达到上海市确定的自主招生最低录取控制参考线上5分(含)以上、浙江省确定的自主招生最低录取控制参考线上20分(含)以上的,我校予以录取。
(二)自主招生录取的考生,进校后符合教务处报名要求的,可直接申请进入我校“药学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各导师组进组考察阶段。
“药学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每年遴选志存高远、热爱研究、德才兼备、具有较强学习能力和创新潜质的一年级学生进入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拔尖计划”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组将充分利用校内外、国内外优质资源为入选的学生定制开发多样化课程,量身设计个性化培养方案,给学生提供“科研”、“访学”等多项实践经历的机会。在培养期间,进入导师组科研团队开展课题研究,有机会赴国内外高水平大学、研究院所和医药企业研发中心交流、访学、驻学,参加国内外高水平学术会议。“拔尖计划”每年开展考核,实行滚动管理,保持计划整体优秀水平。经考核优秀者将获得学校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毕业时可获得“拔尖计划”荣誉学籍。
六、若国家或生源所在省(区、市)招生政策变动,我校将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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