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2017招生章程
第六章 毕业待遇
第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 经参加相应考试及技能鉴定,可颁发计算机等级证书、英语等级证书及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条 学院遵循属地原则,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和教育厅共同核定收费标准收费。
第二十一条 退费办法:按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有效。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制定,由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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