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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市职业学院2017年普通高职招生章程
2017-05-12
天津城市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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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学院招生委员会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作适当调整。分省招生计划详见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2017年高考报考指南。

  第九条 收费标准:普通类专业5000元/生•年,特殊类专业55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8000元/生•年,住宿费:8-10人间,600元/生•年。

  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院下发的2017年新生报到须知。如天津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天津市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天津城市职业学院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艺术类专业考生还须有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统)考合格成绩或本科院校艺术类专业测试合格成绩)。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一条 院校志愿实行顺序志愿省份,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天津城市职业学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天津城市职业学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依此类推。实行平行志愿省份,录取以考生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规则为准。

  第十二条 我院2017年在浙江省招生专业(类)对考试科目要求、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办法,以浙江省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及我院官方网站公示为准。

  第十三条 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优先,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如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专业录取有相关规定,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规则为准,内蒙古自治区专业录取执行“专业志愿清”原则。

  第十四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十五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天津考生参考第十七条),其次文史类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理工类依次比较数学、外语、语文单科分数,较高者优先(如考生省份有相关规定,执行该省份要求)。

  第十六条 艺术(美术)类录取规则: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要求,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艺术类专业专科控制线且专业联考或统考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艺术(美术)类专业投档录取原则规定进行录取。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艺术(美术)类专业录取无明确要求,则按照投档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联考或统考成绩总和录取。如出现同分考生,则优先录取专业课成绩较高者,如专业课成绩仍相同,则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较高者,若文化课成绩仍相同,则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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